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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机制 深化改革 扎实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

发布时间:2022-06-08 10:08 文章来源:市医保局

自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货款工作在安康启动以来,在省医保局的正确指导下,在辖区定点医疗机构、医药生产(流通)企业的协同配合下,紧紧围绕中省市医保决策部署,以推动“三医联动”改革,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打造医保“安康模式”为目标,有序开展公立医疗机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耗材货款直接结算,有力推动了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使用工作,促进了医药行业健康发展。截至目前,市本级和岚皋、平利、旬阳、紫阳、石泉、汉滨等县(市、区)陆续开展直接结算工作,全市累计结算医疗机构110家,结算金额1426万元。

一、高度重视,加强政策引领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工作是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降低医药企业交易成本、保障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的重要举措。通过前期走访调研,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平均支付药品耗材货款周期为12个月,个别医疗机构因资金周转困难存在拖欠货款问题,导致配送企业回款不及时。为切实落实集采工作关于结算时间要求,在此项工作启动初期,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后,我市即拟定了“试点先行,逐步推广”工作步骤,相继制定印发了《关于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和《集中采购药品和耗材直接结算工作规程》(试行)等一系列文件,对直接结算实施范围、实施方法、工作原则、经办规程等内容作了明确要求。以旬阳、岚皋、平利3个县(市)为试点,先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中实施,并结合实际逐步扩大医保基金直接结算范围。

二、完善机制,规范工作流程。严格落实《集中采购药品和耗材直接结算工作规程》(试行)要求,实行委托结算制、集采合同备案制、诚信履约申报制、定时结算款项制和年度货款清算制,进一步规范直接结算工作流程,明确经办机构、定点医院和配送企业三方职责。具体流程为:各级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签订医保服务协议书,以补充协议方式与定点医院签订《中选药品和耗材货款垫付委托书》;定点医院通过陕西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与医药企业签订网上购销合同,中选企业持合同向经办机构办理结算货款备案手续;中选企业按合同规定数量、品规供应集中采购产品,经定点医院药械、财务等相关科室确认收货验收入库,填写《安康市定点医疗机构中选药品耗材货款垫付申请表》并签字盖章,每月5日前报经办机构审核;经办机构审核后,按“5+3+2”制度,在受理申请表10个工作日内结算支付到企业;在采购周期(一年)满后,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进行一次性清算,货款垫付资金在当年应付定点医院的医保基金中冲减。

三、强沟通,营造良好氛围。通过现场业务培训、交流座谈、深入医院企业答疑解惑等多种方式,面对面开展药品耗材集采和直接结算政策宣传工作,切实加强对政策的沟通理解,指导医院转变运营模式,合理控制成本,降低定点医院占用药企资金比例,切实减轻药企经营负担。完善沟通机制,通过建立微信工作群等线上沟通方式,及时解答、处理各类问题,对陆续出现的平台合同覆盖、增补药品结算等问题及时妥善解决处理,努力营造“你呼我应”的良好工作氛围,确保集中采购和直接结算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切实提高定点医院、医药企业对相关政策的知晓率,进一步提高各方积极性,扩大参与度。

四、严格考核,强化结果运用。将集采药品和医用耗材直接结算纳入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管理,对直接结算工作滞后、推进不力的,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提醒、约谈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市、县医保部门定期开展检查,检查结果计入年度考核。同时,将集采药品和医用耗材直接结算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考核,对直接结算金额占比不达标的按实际差距进行扣分。各级经办机构适时开展内控稽核,防止拖欠货款,保证结算及时,维护基金安全。

下一步,我市将持续加大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货款政策执行力度和宣传力度,不断加强与医疗机构、流通企业的沟通联系,积极探索医院与企业供货金额线上复核渠道,优化完善结算方式。同时,以集采产品为基础,逐步扩大直接结算范围,将全市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全部平台采购药品耗材纳入医保基金直接结算范围,完善自行结算货款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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